全國中小學生安全事故已經成爲少年兒童的第一死因。校園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學習方面的安全隱患有20多種:食物中毒、體育運動損傷、網絡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災火險、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 有專家指出,通過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80%的意外傷害將可以避免。 近年來,學生在校發生人身損害的案例頻頻發生。許多家長認爲,孩子送進了學校,學校就應該全面負責,孩子在學校遭遇人身傷害,不管是不是學校過錯導致的,學校都應該賠償。這些家長的認識是否正確,校園人身損害案發生後,學校在哪些情形下應當擔責? 近日,河北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學生體育課受傷獲賠”的案件。 2013年12月27日上午,河北滄州市第三中學初二和高中學生在體育課上踢足球時發生了事故,初二學生劉某被高中學生伍某踢傷。 随后,刘某住进了当地医院,经检查其左胫拐堣骨骨折,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 據劉某父親劉某山講,孩子出院後,本想跟學校及伍某家長進行和解,經多方協調後,依舊沒有達到理想效果。“我認爲孩子出事,兩個孩子和學校都有責任,沒有辦法,只能起訴了!”劉某山歎息道。 事發不久,劉某山一紙訴狀將滄州市第三中學和伍某監護人告上了法庭。劉某山認爲,劉某和伍某都未成年,相關法律規定,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學校雖沒有監護職責,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 庭審中,滄州市第三中學辯稱,學校在組織學生體育活動前,已經進行了告知、熱身、整隊,提供的場地也符合標准。 在活動中,體育老師均在場,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通知了家屬,並采取了與劉某傷情相適應的救治工作,學校沒有過錯。並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學校在組織對抗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伍某家長辯稱,足球活動的對抗性比較強,踢足球時,被告伍某並沒有主觀上踢傷原告的故意,並且伍某系帶球向前跑動,原告劉某搶球,雙方並沒有發生肢體直接接觸,因此,伍某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查明,當天上體育課,伍某在帶球前進過程中,劉某從伍某身旁跑出踢向足球,雙方發生間接性接觸後原告劉某受傷倒地。 原審原告劉某山稱,事情發生後,其共産生經濟損失33714余元,一審法院判決,滄州市第三中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485余元,伍某家長賠償劉某土損失10114余元。 法院認爲,高年級和低年級的同學身體素質存在較大差異,再加之足球比賽本身是一項身體對抗較強的體育運動,安排比賽的老師應當預見到年齡小的孩子在對抗中可能會受到傷害而沒有預見,存在一定過失。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滄州市第三中學上訴,維持原判。 19日,九派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系到了河北滄州市第三中學,該校初中部一名夏姓校長表示,“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實際教學活動中確實存在一些具體的事情要注意,以後學生上體育課怎麽上更好呢?對此我們只能表示無奈。”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本案的学校承担责任,但不能一概而论。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首次提出“学校对未成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 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兒園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首先,要考查學校在教育和教學活動中是否有疏于管理、教育、保護的行爲。其次,要看學校提供就學的必要設施及服務是否符合安全標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有12种情况。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等。 本案中,如果两个学生都年满15周岁,那两人对此活动会造成受伤就有一定地预知性了,学校几乎就没有责任,本案中有一方不满15周岁,因此,法 院做出上述判决是合理的。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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